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 )需求: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平均地权,农民所有制,1950年6月6日-6月9日,中共第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捏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50年6月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风险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劳动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阶段:发现弊端(劳动力分配不均,统筹协调性不强),合作化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土地、牲畜、农机具、山林、水面、草原等生产资料都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所有,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经营上过分单一,分配上平均主义
第三阶段: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基本经营单位农民家庭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1)联合承包 建立家庭承包经营(2)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不适合承包经营的项目:植保、防疫、制种、配种......)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购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2021年12月28—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