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300平米以下,30万以下。军用建筑工程、临时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已按规定程序取得开工报告的工程。
申领主体:建设单位
申领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前)
程序: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办理
施工许可证: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自行废止。在建工程终止施工,业主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也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业主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