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进程,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进一步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体系,探索满足继续教育培训需求的新机制,引导继续教育的网络化、个性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继续教育基地分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类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
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和业务工作性质,在继续教育的业务上接受同级人社部门指导。
第三条 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管理、认定和申报公布制度。
(一)市人社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继续教育基地;制定有关的管理意见,检查、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总结、交流基地经验;统一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认定档案材料。
(二)市级和专业性基地由施教机构提出申请,市人社局认定。区(市)县继续教育基地由当地人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社局认定。
(三)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认定的本系统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确定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四)区(市)县人社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可制定本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意见,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基地教学经验。
(五)凡具备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继教基地。申报机构须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主管部门签审意见后报人社部门,经认定和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方可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有详尽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卡登记、办班收费管理、后勤生活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制度。
(五)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工作量或办学特长专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以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为指导,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承担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积极组织举办适应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各类高新技术研修班。
(四)承担积分登记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规定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积分登记填、发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基地继续教育与登记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第六条 建立继教基地的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综及典型事例,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保留继教基地资格。检查考核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以上,由同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一年内未开展继教活动、又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应当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由基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八条 为便于继续教育的实施与协调,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是成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二○一三年**月**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附件: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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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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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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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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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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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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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工作部门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办事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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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基地类型(综合类或专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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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培训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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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层次 |
培训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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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情 况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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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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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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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下教室 |
50-100人教室 |
100人以上教室 |
礼堂(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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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情 况 |
投影仪 |
摄像机 |
录像机 |
电视机 |
计算机 |
语音室 |
计算机入网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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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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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远程教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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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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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情 况 |
编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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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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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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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人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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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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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
未评职称人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未评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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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教 专 职 教 师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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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
职称 |
现任课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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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教 兼 职 教 师 情 况 |
姓名 |
学历 |
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
职称 |
现任课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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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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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 县人事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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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社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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